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实际,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以下简称“学院(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执行省委省政府及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决策部署,全面正确履行职能,努力建设办学规范、运转高效、公正廉洁、效益显著的高水平职业院校。

第三条 学院(筹)工作的基本准则是,以人为本,依法办学,实事求是,民主公开,务实清廉,服务“三农”。

第二章 全面正确履行职责

第四条 学院筹建办为学院(筹)领导机构,全面履行领导责任,全面负责党的建设和业务工作,确保学院(筹)党团建设、教育教学、人才培养、设施设备、后勤服务、安全保卫等方面工作贯彻落实。学院筹建办主任、副主任为学院(筹)领导班子成员,领导班子成员要模范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为民务实,严守纪律,清正廉洁。

第五条 学院(筹)实行筹建办主任负责制,筹建办主任负责学院(筹)全面工作。班子其他成员协助主任工作。

第六条 筹建办主任召集和主持学院筹建办主任办公会议。学院(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须经筹建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七条 班子其他成员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主任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工作。

第八条 主任较长时间离肥外出,委托一名副主任主持工作;班子其他成员较长时间离肥外出或因病请假,由主任指定另一位班子成员代管其分管工作。

第三章 坚持依法办学

第九条 学院(筹)严格按照上级部门对生物学校、电气学校有关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的规定,全面正确履行部门职能,依法办学。

第十条 依法落实校长负责制,制定完善学院(筹)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接受社会及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严格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强化教师教书育人职责和岗位要求。加强师德师风培育,注重教师专业成长,努力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和教学业务能力。保障教师身心健康。

第十二条 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充分领悟并贯彻落实“培养什么人、怎样培养人、为谁培养人”这个重大课题,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努力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三条 加强学院(筹)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科学编制学院(筹)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坚持收支公开,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院(筹)设立小金库和账外账,规范各种收费。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学院(筹)提请省农业农村厅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学院(筹)各部门提请筹建办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必须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进行合法性、必要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评估;涉及学院(筹)多个部门的事项,应当充分协商后再行研究;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了解利益相关方和广大师生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及时调整完善。

第十六条 学院(筹)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以及学院(筹)的各项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学院(筹)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决策落实到位。

第五章 推行校务公开

第十七条 学院(筹)实行校务公开。完善各类办事公开制度,健全信息发布制度,主任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公布;涉及广大师生切身利益的事项,必须公布。

第十八条 完善会议制度,党风政风监督员、教职工代表列席筹建办主任办公会议、专题会议及有关工作例会,参与学院(筹)重大决策全过程。

第十九条 实行财务公开。学院(筹)财务处每月须向学院(筹)工作例会通报本月学院(筹)收支情况;教职工可依申请查阅学院(筹)财务状况。

第六章 会议制度

第二十条 学院(筹)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通报、审议学院(筹)重大事项;实行党委会、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研究决定学院(筹)重大工作事项;实行工作例会制度,安排、部署学院(筹)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院(筹)教职工代表大会由主席团秘书长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参加,听取或审议学院(筹)重要章程、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财务工作、绩效分配等重大事项报告,监督学院(筹)章程、决策落实,以提案形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1次。

第二十二条 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召开,党委委员(总支成员)参加,研究学院(筹)“三重一大”事项;或听取主任办公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履行好“把方向、管大局、带队伍、抓落实”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筹建办主任、副主任、校务委员组成。党委办主任、院办主任、人事处主任、财务处主任和与会议议题有关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主任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专题会议由学院(筹)负责同志根据工作需要召集,研究、协调和处理负责同志分管工作中的专门问题或专门事项,参会人员由主持召开会议的负责同志确定。

第二十五条 工作例会一般由筹建办主任或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召开,筹建办副主任、校务委员、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七章 公文处理

第二十六条 学院(筹)公文应当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规定,严格办文程序,控制发文数量,切实改进文风,提高公文质量。

第二十七条 学院(筹)收到来文,由院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统一呈送学院(筹)负责同志阅批,按学院(筹)负责同志批示意见办理。学院(筹)各部门收到主送或抄送学院(筹)的公文,应及时交院办公室按程序办理。学院(筹)发文文稿由发文部门草拟、部门负责人初审,院办公室复审,负责同志签发。

第八章 通报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院(筹)实行不定期通报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制度执行情况、工作完成情况及相关问题,表彰先进、推广经验,对工作中发生的事故、失误、错误倾向、不良风气等提出批评。

第九章 督办制度

第二十九条 督办工作范围。列入省农业农村厅重点工作、省农业农村厅及省教育厅确定的督办事项或领导批示由学院(筹)落实的事项;筹建办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确定事项及学院(筹)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

第三十条 督办工作程序。

1.立项:根据督办工作范围,负责督办事务的岗位人员按要求登记承办人、办理时限等;

2.通知和承办:负责督办事务的岗位人员通知承办人员,承办人员按要求和时限认真办理;共同承办的,由牵头部门负责协调、汇报,参与人员要积极配合。

3.督办:负责督办事务的岗位人员要及时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适时提醒承办人做好落实(可采取书面、电话或口头形式)。

4.归档:督办事项完成后,承办人要及时向负责督办事务的岗位人员报送办理结果,负责督办事务的岗位人员登记归档。

第三十一条 督办事项办理时限。

1.省农业农村厅及省教育厅督办部门确定的督办事项的办理要在办理时限前2个工作日完成,以利学院(筹)领导检查、落实、完善。

2.会议有明确办理时限要求的或学院(筹)领导对办理时限有明确批示的以要求或批示为准。

3.在办理时限内难以完成的,承办人至少要提前2个工作日向校领导报告,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当天提出延长时限要求的,视为未报告,按原定时限执行。

第十章 工作纪律与作风建设

第三十二条 学院(筹)负责同志、各个部门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省委省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

第三十三条 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工作报告原则上实行逐级汇报制度;紧急情况可越级请示报告,事后须及时向直接领导报告。请示报告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重要工作和重大问题必须书面请示报告。参加会议、培训或调研活动结束后必须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四条 严格执行请假和外出报告制度。病事假按照学院(筹)考勤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筹建办主任离肥,须经厅领导同意,并书面将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及指定主持工作负责人的相关信息报厅办公室;筹建办副主任、校务委员离肥,须经筹建办主任同意,并报备分管厅领导。部门主要负责人离肥,须报分管副主任同意并向院办公室报备;其他工作人员离肥,须向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全院教职工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深刻理解中央、省委、省政府和省农业农村厅、省教育厅各项决策精神;认真学习新科技、新知识,创新教学方法,提高教育教学服务水平。

第三十六条 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依法办学各项规定,党组织书记为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

第三十七条 全体教职工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全体教职工必须坚决执行省农业农村厅、学院(筹)的各项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逐级向学院(筹)有关部门、省农业农村厅有关部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与决定相违背的言行;对外提供材料或以公职身份发言、表达意见,除涉及已公开发布文件的相关内容外,必须经筹建办负责同志同意或者授权。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规则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安徽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筹)工作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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